原規定: 「就本條例而言,如屬以下情況,則任何人所犯的違反訂明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即屬違反該法律的有關罪行 —— (a)根據該法律,可就該項罪行判處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及 (b)有關方面就該人的某行為而尋求移交該人到該地方,而假使該行為是在香港發生的話,構成該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即會構成符合以下說明的罪行 —— (i)屬附表1指明的任何類別;並且 (ii)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附表1:「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 5 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質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 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 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 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 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6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 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
2019-06-14T09:11:52.000Z
2019年6月14日 星期五
原規定: 「就本條例而言,如屬以下情況,則任何人所犯的違反訂明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即屬違反該法律的有關罪行 —— (a)根據該法律,可就該項罪行判處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及 (b)有關方面就該人的某行為而尋求移交該人到該地方,而假使該行為是在香港發生的話,構成該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即會構成符合以下說明的罪行 —— (i)屬附表1指明的任何類別;並且 (ii)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 附表1:「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 5 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質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 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 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 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 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6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 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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